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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加强对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代理行为,提高招标代理质量,防止腐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本办法进行资格认定和管理。采用委托招标方式的中央投资项目,应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办理相关招标事宜。







     第三条 本



办法所称中央投资项目,是指使用了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建设基金、统借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以及其他中央财政性投资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使用国家主权外债资金的中央投资项目,国际金融机构或贷款国政府对项目招标与采购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业务,是指受招标人委托,从事中央投资项目的项目业主招标、专业化项目管理单位招标、政府投资规划编制单位招标,以及项目的勘察、可行性研究、设计、设备、材料、施工、监理、保险等方面的招标代理业务。



    第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是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资格认定和监督管理。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招标活动的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 依据《政府采购法》从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业务的采购代理机构,不适用本办法。



    从事中央投资项目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业务,须同时具备相应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资格。



第二章 资格认定



    第七条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分为甲级、乙级和预备级。



    甲级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从事所有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



    乙级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从事总投资5亿元人民币及以下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



    预备级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从事总投资2亿元人民币及以下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



    第八条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社会中介组织,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三)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具备开展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所需的办公条件;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良好的内部管理制度;



     (五)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专业力量;



     (六)有一定规模的评标专家库;



     (七)近3年内机构没有因违反《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及有关管理规定,受到相关管理部门暂停资格、降级或撤销资格的处罚;



     (八)近3年内机构主要负责人没有受到刑事处罚;



     (九)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甲级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除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二)招标从业人员不少于60人。其中,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不少于50 %,已登记在册的招标师不少于30 %;



     (三)评标专家库的专家人数在800人以上;



     (四)开展招标代理业务5年以上;



     (五)近3年内从事过的中标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招标代理项目个数在60个以上,或累计中标金额在60亿元人民币以上。



    第十条 乙级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除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金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



     (二)招标从业人员不少于30 人。其中,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不少于50 %,已登记在册的招标师不少于30 %;



     (三)评标专家库的专家人数在500人以上;



     (四)开展招标代理业务3年以上;



     (五)近3年内从事过的中标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招标代理项目个数在30个以上,或累计中标金额在30亿元人民币以上。



     第十一条 预备级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除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二)招标从业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不少于50 %,已登记在册的招标师不少于30 %;



     (三)评标专家库的专家人数在300人以上。



     第十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定期进行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认定工作。相关资格申报的通知、要求和申请材料格式文本等将提前两个月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予以公布,以便于申请人准备申请材料。



    第十三条 申请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应按要求报送以下材料:



     (一)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公司章程;



     (四)企业机构设置情况;



     (五)企业人员基本情况;



     (六)招标代理业绩证明;



     (七)评标专家库人员情况;



     (八)营业场所证明材料;



     (九)依法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文件。



     第十四条 申请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应当如实提交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必要时,国家发展改革委或者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可以通过调阅有关材料原件、实地调查或向有关部门征询等方式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申请机构应予以配合。



     第十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对经过核查的资格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将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并在10个工作日内颁发资格证书。



     获得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名单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和行业协会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获得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应按要求提供制作资格证书所需的有关资料和信息,并按时领取资格证书;不按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或不按时领取资格证书的,按自动放弃资格处理。



     第十七条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证书有效期为5年。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届满60个工作日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资格延续申请。未按规定申请资格延续的视同放弃,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对资格延续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延续相应资格并重新颁发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降级或者撤销资格。


2014年0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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